(2017)鄂068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与常州遍球商贸有限公司、顾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常州遍球商贸有限公司,顾明菊,王同文,王晓金,宋晓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746号原告: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8-A号2栋1-17-3。法定代表人:姜胜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祥,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州遍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31号707室。法定代表人:顾明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明菊,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王同文,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晓金,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晓兰,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遍球商贸有限公司、顾明菊、王同文、王晓金、宋晓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明菊、王同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纳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明菊、王同文的起诉。审判长 胡 琼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梦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