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林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林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968号罪犯胡林斌,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洪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林斌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4541号、(2014)洪刑执字第6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一年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该犯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林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