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荔湾区达成营业部行政处罚(2016)粤0103执1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达成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浣花路39号。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达成营业部,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30号C幢888号。投资人梁敏晴。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达成营业部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7101行审438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80000元、加处罚款18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前往有关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家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