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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国军与被执行人张荣生、佟铁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军,张荣生,佟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张荣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佟铁红,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荣生、佟铁红应支付申请人齐国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军与被执行人张荣生、佟铁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荣生、佟铁红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未达到标的额,本院已依法对该存款进行扣划,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