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小亮诉陈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亮,陈玉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陈小亮,男。被告陈玉学,男。原告陈小亮与被告陈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学因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玉学支付原告配件款119416元;2、依法判决被告陈玉学支付原告所欠货款期间的违约利息4035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陈玉学在阿克塞县东坝石棉矿干下脚料石棉回收矿时,经常在我经营的敦煌市山推工程机械配件部佘购机械配件,经我与被告陈玉学结算,被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了2011年之前所欠机械配件款63800元的欠条1张,2012年12月20日,向我出具了2012年所欠机械配件款37240元的欠条1张,2013年3至9月,被告又佘欠我的配件款18376元,共计欠款1194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给我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陈玉学未出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陈玉学所打欠原告63800元的欠条1张;2、被告所打欠原告37240元的欠条1张;3、被告在原告处提货出库单12张,金额18376元。对原告所提证据1、2、3,有被告陈玉学的签名,内容与原告诉称相符,符合交易规则,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通过开庭审理,结合原告所提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陈玉学在阿克塞县东坝石棉矿干下脚料石棉回收矿时,经常在原告经营的敦煌市山推工程机械配件部佘购机械配件,经原告与被告陈玉学结算,被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2011年之前所欠机械配件款63800元的欠条1张,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2012年所欠机械配件款37240元的欠条1张,2013年3至9月,被告又佘欠原告的配件12笔,价款18376元,共计欠款1194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给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欠原告货款是多少?因被告拖欠货款的利息是多少,应如何计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具体付货款结算部分货款的行为上,均体现了其真实的意思,被告长期购买原告机械配件,在使用中未提质量、型号等异议,并经双方结算,出具了欠条,从而认定原告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从原告所提证据计算,共计货款119416元,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9‰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为:63800×9‰×45(月)=25830元(日期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37240×9‰×33(月)=11055元(日期从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18376×9‰×21(月)=3465元(日期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合计金额40350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所欠货款119416元及违约金4035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学偿付原告陈小亮货款119416元,违约金40350元,共计159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95元,由被告陈玉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康 秀 琴审 判 员 王 俊 文人民陪审员 努尔哈那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