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497号原告蔡某某,男,1961年4月21日生,满族,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5日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贞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