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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497号原告蔡某某,男,1961年4月21日生,满族,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5日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贞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