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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军承担6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雷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