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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七斤、郑州伏尔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七斤,郑州伏尔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七斤,别名许老七,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伏尔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淑萍。原审被告陈彦林,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许七斤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伏尔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彦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七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许七斤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七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许七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