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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颜士娴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士娴,陆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6182号申请执行人颜士娴,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玉林,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申请人颜士娴与被执行人陆玉林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49号执行证书,依法委托北京海华宏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陆玉林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三区4号楼9层903号房产。2017年4月19日买受人郭晨(身份证号×××)以442万元(大写肆佰肆拾贰万元整)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三区4号楼9层903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晨(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晨(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静审判员 张 璐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