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芳与被执行人商玉富、商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商玉富,商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芳。被执行人商玉富。被执行人商俊飞。王艳芳与商玉富、商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商玉富、商俊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玉富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俊飞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