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与隆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隆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193号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大楼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42383H。法定代表人郑骁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云,男,生于1989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隆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