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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单合启与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合启,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单合启,男,1975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孔德鹏,男,1982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董红梅,女,1982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翟旭善,又名翟保,男,1978年2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单合启与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董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