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单合启与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合启,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单合启,男,1975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孔德鹏,男,1982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董红梅,女,1982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翟旭善,又名翟保,男,1978年2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单合启与孔德鹏、董红梅、翟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董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