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春燕与冯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春燕,冯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06号原告:岳春燕。被告:冯飞龙。原告岳春燕诉被告冯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岳春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岳春燕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