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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济宁汇通源经��有限公司、李亚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李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亚鹏。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与李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弘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具有银行大额存款信息;房产管理部门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具有房产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一辆小型轿车,但是本院至今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有车辆的位置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