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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新周与王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周,王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57号原告:刘新周,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忠,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品,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周与被告王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周自愿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元,由原告刘新周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淑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