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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明宇、李庆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孙国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宇,男,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庆果,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秀英,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国栓,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肥城市。法��代理人:王秀英(系孙国栓之妻),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肥城市。再审申请人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孙国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9民终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孙国栓的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调查笔录记载,孙国栓居住地系东虎村,一、二审依据购房合同认定孙国栓在城镇居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鉴定人未出庭作证,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关于因果关系。孙国栓病历记载出院情况“神志清、语言欠流利”,该证据能够证实孙国栓的伤残系其自身恶化原因所致,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一审法院因未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孙国栓的伤残因果关系并无定论,孙国栓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一、二审认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书系孙国栓单方委托作出的,该鉴定意见书孙国栓已明确表示放弃,一、二审认定2万元后续治疗费无依据。(二)一、二审孙国栓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程序违法;一审相关补正裁定作出及留置送达亦违法。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孙国栓提交意见称,2009年12月孙国栓在肥城市盛源小区购房住房一套,并在此一直和孩子居住,因孙国栓在东虎村有承包地,农田收割时孙国栓一般回老家住几天,一、二审判决依此认定孙国栓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正确。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如再审申请人有异议,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关于伤残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前孙国栓身体健壮;事故发生后,孙国栓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该事实能够证明孙国栓的伤残系涉案交通事故所致。关于2万元后续治疗费,再审申请人一审对于2万元后续治疗费并不异议,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系伤残等级。关于孙国栓是否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起诉时,被申请人已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并不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孙国栓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1、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孙国栓一、二审提交了2009年其本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登记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肥城东城热力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4年连续6年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二审综合以上证据确定孙国栓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城镇标准并无不妥。2、××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在再审申请人无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情况下,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3、关于伤残因果关系。二审判决综合分析泰安市正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过程及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孙国栓病情恶化存在其他因素,认定再审申请人关于孙国栓伤残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主张并不成立,二审判决以上分析、认定并无不妥。4、关于2万元后续治疗费。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确定孙国栓后续治疗费为2万元,再审申请人一审对此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在再审申请人无证据推翻以���鉴定意见情况下,一、二审认定孙国栓后续治疗费为2万元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是否存在孙国栓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问题。一审孙国栓起诉状中已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亦在起诉状上按了手印,二审经孙国栓法定代理人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关于孙国栓一、二审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主张并不成立。综上,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宇、李庆果、孙秀英的再审申请。审���长尹衍春审 判 员  冯小芳代理审判员  徐元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