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然与赵兰臣、杨红燕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然,赵兰臣,杨红燕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374号原告:闫然,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赵兰臣,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杨红燕,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原告闫然与被告赵兰臣、杨红燕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闫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