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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俭与邯郸市邯山区金豆制衣有限公司、安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邯郸市邯山区金豆制衣有限公司,安占英,张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760号原告:张俭,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丛台区朝阳路15号院甲8-3-5号。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金豆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15612-9.住所地: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占英,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被告:张婕,女,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张俭诉邯郸市邯山区金豆制衣有限公司、安占英、张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俭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及利息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安占英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月息3分,安占英于2016年4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780000元的总借条,并加盖了邯郸市邯山区金豆制衣有限公司的章,张婕也在借条上签字自愿承担债务。安占英还向李春平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李春平于2016年5月18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张俭主张的借款本金为980000元。其中:包括张俭580000元、李春平(债权转让)本金200000元、张慧义(债权转让)本金200000元。合议庭询问付款方式及还本付息情况时,张俭称,其本人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数额及收取利息数额需要进一步核实;张慧义付款方式为支付现金,按月利率5%收取约100000元利息;李春平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共转两笔91000元,计182000元,其中扣除利息18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俭在起诉状中叙述的案件事实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俭提起本次,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张曹新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娟人民陪审员  石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连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