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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建龙、汪忠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龙,汪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建龙,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汪忠林,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汪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忠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忠林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路17号奥林星城商住小区22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大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