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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黄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锋,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91号申请人:王建锋,男,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被申请人:黄云,男,住甘肃省酒泉市。申请人王建锋与被申请人黄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云所有的位于酒泉市新城区阳光路与瓜州路交汇处天怡雅苑7号楼12-4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建锋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云所有的位于酒泉市新城区阳光路与瓜州路交汇处天怡雅苑7号楼12-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