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华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华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832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肖模红,行长。被告:华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被告华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