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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蒋国孝、蒋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蒋国孝,蒋彩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571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蒋国孝,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蒋彩香,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蒋国孝、蒋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蒋国孝、蒋彩香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73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