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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日木图与阿尔山市华晟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木图,阿尔山市华晟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85号原告:吉日木图,男,1988年4月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阿尔山市华晟汽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职务:经理。原告吉日木图诉被告阿尔山市华晟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吉日木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阿尔山市华晟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木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吉日木图负担。审判员  王广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佟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