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伟志与郑二云、郑项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志,郑二云,郑项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553号原告:李伟志,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郑二云,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郑项辉,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生,住扶沟县。原告李伟志诉被告郑二云、郑项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现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志诉被告郑二云、郑项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