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学田与赵河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田,赵河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789号原告王学田,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赵河占,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王学田与被告赵河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及原告提供的其他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确切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田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赵河占的地址,实际上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学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王学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书黄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