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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205号原告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开发区湖东恒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瑜,男,汉族,1994年12月11日生,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直销部员工。被告赵永旺,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应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