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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志军、毕彦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军,毕彦廷,谷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军,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毕彦廷,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出六里村桥西南区。被执行人谷巧平,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出六里村桥西南区。本院在执行杨志军与毕彦廷、谷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彦廷、谷巧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院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