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荣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92号原告:曹荣富,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嘉兴街530号锦绣年华小区1-5-202。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精品社区AO栋16层。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荣富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曹荣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8.40元,减半收取26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荣富负担,余款2629.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曹荣富。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