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驷马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南京驷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09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五一村委会。被告:南京驷马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五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驷马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