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剑云、周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剑云,周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剑云,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景锋,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台州市天台县,现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应剑云与周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景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剑云执行款20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