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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惠世普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惠世普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355号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福音东街196号。法定代表人:徐党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惠世普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惠世普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