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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全诉被告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全,赵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600号原告王永全,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赵海军,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王永全与被告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全、被告赵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款4,800.00元,共计34,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4年12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当时出有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1分,并有中间人刘宝才签字证实,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2015年末给付利息款3,600.00元,下欠本金30,000.00元和剩余利息款4,800.00元未给,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款4,800.00元(30,000.00元×0.01元/月×28个月﹦8,400.00元-3,600.00元﹦4,800.00元)共计34,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海军辩称,欠款属实,确实欠原告30,000.00元,利息1分利,我现在没有钱还,这钱让周立君用了,等周立君还给我钱我就还给原告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2014年12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在期间被告还给原告利息款3,600.00元,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告下欠原告利息款4,8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款4,8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且被告承认其借款的事实,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全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800.00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银双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