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红玉与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玉,赵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4民初147号原告:王红玉,男,住霍城县。被告:赵小平,女,住霍尔果斯市。原告王红玉诉被告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红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玉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