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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钱骅、彭厚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钱骅,彭厚斌,魏清清,贾晓博,张丽方,韩杰,王俊梅,刘海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186号原告: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湖畔公寓502栋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1738344-0。法定代表人:柴昭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达,该公司股东。被告:钱骅,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市区,被告:彭厚斌,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市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树华,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清清,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第三人:贾晓博,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第三人:张丽方,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第三人:韩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第三人:王俊梅,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第三人:刘海峰,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骅、彭厚斌、第三人魏清清、贾晓博、张丽方、韩杰、王俊梅、刘海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经公司研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14元,减半收取7457元,由武夷山市大王山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明负担。审 判 长  余崇斌审 判 员  彭敬贵人民陪审员  夏再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