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少杰与王廷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杰,王廷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627号原告:刘少杰,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勇、任鹏飞,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廷贵,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民生银行大厦19层。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少杰因与被吿王廷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少杰于2017年6月5日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少杰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少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元,收取493元,由刘少杰承担。审判员  董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朋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