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尚志国与王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国,王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597号原告:尚志国,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王尚莲,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尚志国与被告王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尚志国于2017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志国以被告王尚莲于2017年5月28日将借款10000元偿还给原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尚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