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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大谱、胡立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谱,胡立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谱,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胡立佑,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谱与被执行人胡立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3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立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因被执行人胡立佑拒不申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立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胡立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大谱货款53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申请执行费703.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