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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詹春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詹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锦绣山庄内(原五里界中学教学楼内)。法定代表人:杨萍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春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春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武汉狂飚越野锦绣山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雯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