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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2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二道街15号。被告吴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汉族,住子州县高家坪乡。被告冯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博爱医院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冯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冯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二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