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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守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5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守立,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执行李守立贪污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守立仅有银行存款15021.02元已划至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