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广录与被告宝鸡市杨帆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录,宝鸡市杨帆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102号原告:吕广录,男,汉族,1971年4月生,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被告:宝鸡市杨帆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杨全健,总经理。原告吕广录与被告宝鸡市杨帆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原告吕广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广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广录负担。审判员 范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