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东莞市石龙浩天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东莞市石龙浩天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60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慧,该司法务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君,该司法务专员。被告:东莞市石龙浩天美容美发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龙田东路八巷一楼南排东六。经营者:李飞,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东莞市石龙浩天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浩天美容美发用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柯小玲审 判 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