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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明琴与董振茂、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琴,董振茂,周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琴,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03195808113021,住新乡市牧野区燎原北街208号。被执行人董振茂,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幸福巷19号楼二单元三层东户,身份证号410703196208070937。被执行人周云霞,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新乡市健康路裕康家园2号楼1单元7楼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振茂、周云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振茂、周云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振茂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有应得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振茂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红法执字第483号案件中的剩余执行款28339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