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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龙与王新强、谢岁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王新强,谢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新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谢岁爱,女,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杨龙与王新强,谢岁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借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还款5000元,剩余49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予申请人执行人7000元,并承担受理费和执行费;从2017年6月份起,由被执行人于每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6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向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