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峰波与被告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峰波,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538号原告:史峰波,男,汉族。被告: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军庄村4组10号。法定代表人:路继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史峰波与被告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史峰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峰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继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耿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