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金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352号之一原告:张金静,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更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智坤,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李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