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2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纠纷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本院退付原告100元。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瑶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