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戴明厚与赵忠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厚,赵忠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98号原告:戴明厚,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赵忠齐,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教师进修学校院内。原告戴明厚与被告赵忠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戴明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忠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厚对被告赵忠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计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修凤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