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科强与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强,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恢13号申请人陈科强,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陈科强与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亚军给付刘亚军借款1230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市经二路支行的存款12382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邢署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