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宾彬彬、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彬彬,李庆,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宾彬彬,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庆,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何莹,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宾彬彬与被执行人李庆、何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庆、何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庆、何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自: